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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5.05 
沒儀式也行 結婚登記才算數
高有智/台北報導

國內結婚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未來結婚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不再採取儀式認定,最快明年五月才會上路。

最快明年五月才施行

根據新法,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為擔心衝擊現行社會過大,訂有一年「日出條款」,總統公布後一年才施行。提案立委孫大千等人表示,過去「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此外,由於離婚採取「登記制」,最後又造成未辦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登記離婚的荒謬現象。

將可防隱瞞事實騙婚

婦女團體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稱呼此條文為「吳宗憲條款」。她說,婚姻採取登記制,包括吳宗憲等名人未來就難以隱藏自己婚姻情況,避免混淆外界視聽。

她也說,由於中國採取婚姻登記制,部分不肖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時,中國又不承認台灣的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損失權益,因此,婚姻採取登記制也可以防止台商設計重婚或騙婚,保障台灣元配權益。

同志外遇列離婚要件

未來同志外遇也列入離婚要件,提請離婚從原有規範男女「通姦」,擴張到只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都可符合要件。此外,未來只要配偶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也可訴請離婚。

民法原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考量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新法也放寬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新法也納入「兒保條款」,孩子若遇父母濫用親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請求,宣告停止親權;此外,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也可為子女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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