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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87/ch02/type2/gov10/num2/Eg.htm
修正「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

部  長 廖了以

 

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對本部及所屬各社會福利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契約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契約臨時人員,指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運用社會福利基金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三、契約臨時人員之進用,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勞務委任公司、合夥或獨資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承包單位)方式辦理。但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前已進用且依據省級員工權益保障相關措施繼續進用之表現優異契約臨時人員,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用,且繼續僱用之契約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自行進用人員),得與機關直接簽訂勞動契約。

依政府採購法勞務委任方式進用人員(以下簡稱外包人員),由承包單位負管理之責;自行進用人員由進用機關負管理之責。

契約臨時人員各項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四、契約臨時人員每月工作日數以二十二天為原則,每月酬勞給付包括薪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準備金等項目,並依核定員額、年度預算及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臨時人員薪資給付基準為:

(一) 屬工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二) 屬員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四百五十元。

五、契約臨時人員之承包單位或進用機關,應爲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六、自行進用人員之出勤,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班時間。

前項人員之獎懲比照機關編制內相同業務性質人員獎懲規定辦理。

七、自行進用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發放,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比例辦理,並於勞動契約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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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是好消息?
不過對社會福利基金不太知道,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的?
謝謝
還有這個效力,過去已經簽的算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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