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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5.05 
認定血源關係存在 私生子女可訴請認領
林修卉/台北報導

私生子女認祖歸宗多半困難重重,但昨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親子關係存在,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將衝擊豪門財產爭奪戰。但子女若非父母婚生子女,自發現後二年內,子女也可提否認之訴。

過去民法親屬編的認領規定,私生子女與其生母想讓孩子認祖歸宗,必須列舉出父母有同居事實,或拿出生父寫的文書,甚至須舉證生母為生父強制、略誘性交,或生父濫用權勢性交等證明,才能請求親生父親認領子女。

但三讀通過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只要私生子女與生母有事實足以認定血源關係存在,不需列舉生父與生母的情況,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也完全不需擔心提訴的有效期限,將有助解決豪門財產爭奪戰的法律問題。

此外,若生父過世,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若發現小孩不是自己所生,夫妻一方只要能證明無血源關係,即可提起否認之訴;若小孩自己也發現非父母的婚生子女,也可自行提起否認之訴。不過,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夫妻一方自知道該子女不是自己的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道自己非為婚生子女後,提訴期為二年。但若子女在未成年時得知,仍可在成年後二年內進行。

根據「民法親屬」修正案,收養者年齡應比養子女大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夫妻任一人比養子女大二十歲以上,而另一人只比養子女大十六歲以上,也可辦理收養,得以解決老夫少妻收養子女問題。

另外,修正案新增,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有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則可單獨收養。若養父母欲終止未成年子女的收養關係時,養父母雙方應以書面合意終止,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而法院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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